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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的情形,勞動者在試用期內(nèi)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需要提前多久告知用人單位?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,是否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?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(guān)系司:
答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:勞動者在試用期內(nèi)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(yīng)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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